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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章 立即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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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节葬下>>即已记有:"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焚之。燻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文中的仪渠即义渠,地处今甘肃庆阳西南,可见先秦时代义渠的人便实行火葬了。然而这还不算我国实行火葬最早的地方,1945年考古队在甘肃临洮县寺洼山发掘史前遗址时,便出土了一个装有人类骨灰的大陶罐,即说明我国的火葬可溯源于原始社会时期了。后来在佛教的影响下,许多信佛的居士也深信火葬才能到西方极乐世界,所以火葬也扩大到了民间,甚至皇室成员死了也有火葬的。<<新五代史>>卷十七便记有"儿皇帝"石敬瑭建立之后晋王朝灭亡后,他的皇后李氏和儿子出帝都成了契丹的俘虏。李氏在契丹病死后,出帝只好将母亲"焚其骨,穿地而葬焉"。

在古代,火葬人数多和地域较广的时代,为宋、元时期。据<<宋史.礼志>>记载,河东(今山西地区)因"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清波杂志>>卷十二也记有,在江南水乡一带火葬更甚:"淅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看过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游记>>的朋友,也可在<<游记>>中发现,他在<<游记>>中也记有我国一些地区火葬的民俗。而我国开展的考古发掘工作,更证实了我国历代即有火葬的风俗。如洛阳西区出土的北宋骨灰瓦罐,福州的北宋元丰年间的火葬砖墓,山西的宋、辽、金火葬墓,云南西部的宋、元火葬墓等等。

实际上历代君王为了维护儒家的伦理观念,绝大多数都反对火葬,认为火葬毁伤父母身体发肤有违孝道,是大逆不道。儒家一直主张厚葬入土为安,而遵循<<孝经>>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教义。宋太主赵匡胤便有禁止火葬的诏书,元朝也有禁汉人火葬的典章,明朝更制定了惩罚火葬者的法典。<<大明律.礼律>>则有"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在<<刑律.盗贼>>中也有"若毁弃(包括火葬)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等等条款。清代不但保留了明朝的规定,还增加"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的条款。清同治年间高邮地区还规定,地保、邻里知有火葬而不告发者,将被"一体治罪"。所以到了明、清时期,火葬的人数少了许多。但火葬在明、清时代也并未绝迹,<<明史.礼志>>即记有"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即使在严禁火葬的清朝,高邮、苏州、松江、太仓一带仍盛行火葬(见<<再续高邮州志>>卷八"禁火葬"条)。可见历代若不禁止火葬,火葬一定会更加流行的。

人的灵魂连接着实体,而只有自己的身体完全在这个世界上消失殆尽之后灵魂,这平衡灵魂,在图上也没有什么太大问题,但是那些怨灵来讲土葬就十分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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