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错误,点此举报(免注册),举报后维护人员会在两分钟内校正章节内容,请耐心等待,并刷新页面。
在结束大泽县南山镇“71。6。17”失踪案后的第七天,既一九七四年一月十一号,郑峰一行来到了水涟县麻垛公社。
一九七二年春天,在麻垛公社派出所的辖区,先后发生两起女性失踪案,因为两起案子有诸多相似之处,所以,县公安局在调查的时候,是把两个案子串并在一起来考虑的,两起案子定名为“72。3。16”失踪案和“72。3。27”失踪案。
接到麻垛公社派出所的上报以后,县公安局抽调童子强和蒲森林两位同志调查此案,童子强和蒲森林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调查走访,一无所获,因为报案人及其亲属逼得紧,县公安局只得上报到地区公安局,地区公安局派甄镇海和王一举两位同志配合童子强和蒲森林再次介入此案,历时半个月,结果如前,这两个案子就成了悬而未决的遗案。
两起失踪案间隔只有十一天,第一起失踪案发生的时间是三月十六号,失踪人是五敦大队小刘庄刘茂才二十四岁的老婆汪小霞,第二起失踪案发生的时间是三月二十七号,失踪人是永新大队谢家村谢迎华的老婆夏清水。下面是报案人刘茂才和谢迎华的陈述——所谓陈述就是当时的报案记录。报案记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报案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报案人的叙述,第三部分是询问的内容。
我们先来看一看第一份报案记录。
报案人,刘茂才。
年龄,27岁。
家庭住址,麻垛公社五敦大队小刘庄生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