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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与震惊部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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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都不用等到2o44年,仅仅在2o19年年底,youTube上已经出现学会这一招的人了——表演成功是应该的,看的人哪有表演失败真摔死人的时候多?然后那些本来想跳楼的,都伪装成高台蹦极、不小心绳子没绑好。

甚至不光youTube上有,还有往华资的tiktok上蔓延的趋势。

只能说,传媒狗的炒作恶被掘到极致之后,各种把自杀伪装成不像自杀的花样翻新套层皮招数,是层出不穷的,没法从手段上管控。

而传媒恶与金融恶双恶合璧之后,究竟能孕育出人类史上多变态的恶之花,就更不敢想象了。

尤其在大洋国这两个产业都是闪金族人控制的代表。

顾鲲要确保兰方不被这种恶传染,不能光治标,必须治本,要从刑法层面就封杀,不能靠几条媒体企业管理条例。

“所以,我说我们兰方的律法,一定要从根子上把篱笆扎牢了,不给那些大洋国邪恶风气进来的机会。

其实吧,自杀这种行径,本来就是故意杀人罪,这没什么好洗的。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凶手自己就不算‘人’么?往常司法实践不管,一来是因为刑法只管活人,实施者死了也就撤案了。而没死成的话,罪恶并不大,加上觉得受伤也是一种惩戒,这事儿就糊弄过去了。

但是,将来这种事情有可能跟网络炒作和传媒带节奏苟合,我们就绝对不能姑息。死成功的,那也就罢了,我们依然按照法治精神撤案。但是,撤案之余消毒的工作还是要做,要确保没有人能因此牟利出名、包括得到额外的媒体曝光利益。哪些新闻机构要是报道这些东西,要依法依行业管理条例触,这样也能防止更多的人被这里面的利益所引诱。”

华夏方面严禁媒体报道这方面的死者,其实还是后世富士康连环跳之后的事儿了,都大约o8年了。顾鲲现在提出来,绝对是先进和前的。

富士康里很多行尸走肉一样机械盲目打工的人,其实也不是肉体被虐待或者高压,钱也还行,就是觉得生命不刺激,只是简单的、一眼看得到头。

然后媒体一起哄,反而激了那些人“我们也能创造历史、成为历史的一部分”的幻想。

“有道理,确实应该提前对我们兰方未来的媒体全部打招呼,不给人留下炒作套利空间。”朱猷栋深以为然地点点头,然后追问,“那对于那些未遂的呢?”

顾鲲:“对于没成功的,我们要分情况。一种是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就收手了的,那个叫‘犯罪中止’嘛,而且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中止。我们也要讲人性,这种人就算了,完全不处罚。

但是,如果这个中止犯其实另有图谋,比如是以假装跳来博取社会关注,甚至是要挟交换某些条件,那就必须严惩,而且是在普法教育的时候就丑话说在前头,把这个规定灌到兰方国民脑子里,以儆效尤。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就算不追究刑责,还是要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按照危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来处。

至于已经动手了、但是没死成,或者受了伤的,那没得说,那就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嘛。故意杀人罪未遂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要给任何人博眼球求炒作的幻想空间。

甚至于,那些一开始就是故意公开想死的、换取流量动机很明确的人。一旦他真的当众动手了、动机很明确现行犯无疑,那还可以让现场警务人员根据‘紧急避险’的原则,将犯人击毙嘛。

你要这么想,让他借自己之手杀成功了,那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也是可以枪毙的。那样那个凶手不但死了,还额外损害了另一项法益,那就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浪费了人民的注意力流量。

警方把这些动机明确的现行犯击毙,那就只是死了一个本来就会死的人,但公共秩序却被保护了下来,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法理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反正无论怎么选那个人都会死的情况下,前者少损害一项社会公共秩序,这当然属于“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顾鲲的总原则,就是不给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套取流量红利的操作空间。

全面互联网传媒的时代很快就要来了。

一切旧人类的法则,都会经受“点击就是硬道理,被喷也创造gdp”的新自然法则的考验。

顾鲲必须帮助兰方做好准备,杀绝一切还未出现的震惊部。

这还只是一场漫长对抗的开始。

——

(ps:上文其实说得还是不太对,严格来说应该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种非罪理由,而不是‘紧急避险’。但因为朱猷栋不是法律专家,顾鲲也不是,为了便于交流,双方听得懂,就说是紧急避险。下面的解释,对法理学不感兴趣的书友可以不看。

具体原理详见当年司法考试上那道98%考生答错误选“紧急避险”的题目,题干是劫机的要求一名乘客杀另一名乘客,如果不杀就炸飞机,问乘客动手后算什么。那个就应该算‘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选错的人都清一色选了‘紧急避险’。

因为紧急避险必须是‘牺牲另一个’法益,而不能是包含关系。劫机的如果炸飞机,所有人都死,包括那个即将被先杀的人质,所以不论开枪乘客是否开枪,被枪击的那个乘客都是死定了的,这就不是‘另一个牺牲’。除非是让他杀停机坪上安全位置的其他人,来换取飞机上一飞机的不死,那才有可能讨论紧急避险。

同理在这个法理命题中,直播的人在到了现行环节的最后一步时、并且通过客观的医学等科学、可以确认他在这个手段的打击下是不可能生还的。那么无论监管者是否出手制裁,直播人都会死,无非是制裁后少损害一份额外的公共秩序,所以也是包含关系,不是‘另一个’法益,不能算‘紧急避险’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当然现实中很难实施,主要是很难在危急关头快科学判断出、根据对方的打击手段是否导致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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