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刚刚布、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18大类“皮具、箱包、雨伞”下的“IPHONE”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ONE”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通讯)、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ONE牌皮质手机套”。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他们以“IPHONE是全国驰名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机、电子产品、互联网科技产品”,而且“一切以IPHO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
案由就是“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ONE牌皮革手机套时,当时你们的IPHONE商标还没有驰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册、卖套的公司构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属于‘碰瓷蹭热度’。”
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也不过是一个“可以责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增加品类、扩大市场”的权利。
换句话说,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那家抢注的皮具厂,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产10万个,现在增产到20万个”。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展新的经销商”。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现在准备研新款式,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范围、产量、款式,展到哪一步,在对方驰名那一瞬间,就必须被冻结。
驰名之后任何新的侵权,就会被严厉打击。
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商标的“研成本”是很低的,几乎等于零——只要一拍脑袋,想到一个美好的,溢美之词,然后交一千多块钱注册,就下来了。
这和著作权、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权,大多是要付出艰辛的创作劳动、明研究工作才能得到的。
但商标又确有重大的无形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从哪来而来的呢?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是从持有者日常经营积累下来的口碑、名气沉淀下来的。
换言之,一个商标值不值钱,和它遣词造句是否优美、辞藻华丽,实际上没啥关系。“春兰”比“格力”好听,但“格力”的牌子就是比“春兰”值钱,那是因为人家空调做得好,或者卖得多、广告打得多,综合作用产生的。
这一切,导致了国际上对于商标保护的立法,非常重视“保护在先善意使用”。
后来IPHONE这个案子,被告的皮具厂就是可以这么抗辩:
“你说我是蹭你的热度,你怎么证明?07年的时候,IPHONE能合法地在华夏大陆买到吗?有在国内电视台打广告、能拿出在华广告费票么?这两项都没有,又不是“驰名”,你凭啥说IPHONE在华夏有名?
“要不是哥在国内卖IPHONE牌手机壳,说不定华夏人都不知道IPHONE这个商标呢!什么?你说我当时知不知道米国有个牌子叫IPHONE?我当然不知道了!我是个卖皮包的啊!又不关心电子行业。IPHONE是什么?我当时听都没听说过!所以你们苹果公司应该感谢我们皮包公司,卖了两年手机壳,还帮你们在国内预热了品牌呢!不问你收钱就不错了!”
纵然乔老贼当时心中有一万句MMP要讲,面对这种抗辩他也是说不出来的。
因为在法律上,你在没有销量的情况下(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运营商渠道进入国内,此前可以买港行,但是只能当游戏机打,因为没有国内运营商的MEID这些(入网许可证)),要想证明自己有名,就只有“驰名商标”这一个最过硬的证据。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哪怕民间每天有10亿个人在谈论IPHONE,但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没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