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德全使个眼色给状元公张骞,状元公趋前朗声说道:“方今军务倥偬,时间异常宝贵,孙君诚为数十年热心革命之大伟人,然对外非常紧急,若无临时政府,一切交涉事宜俱形棘手,况大元帅为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中华底定,自当由全国公选大总统。”
因程德全率领众代表坚请黄兴不必推让,黄兴才答应暂时勉强担任。他负责筹组临时政府之后,即电请胡汉民北上,商组临时政府事宜。
惟大元帅一职,则黄兴君一再谦让,改由在武昌混不下去的黎都督暂任。黎元洪此人,真是洪福齐天,自辛亥风云变幻,他什么也没做,却步步高升,可谓民国一大奇景!
此次会议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大纲列下:
第一章、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二章、参议院
第七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八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二、承诺第五条事件。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四、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六、议决暂行法律。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一条、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
第十六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行政各部第十七条行政各部如左:一、外交部。二、内务部。三、财政部。四、军务部。五、交通部。
第十八条、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此次“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为回应清廷发电发报呼吁和议,还有定下和议人员,正是前头黎元洪与武昌议员发电“复公决未举总统以前,仍认鄂都督为中央军政府,并仍推伍、温二君为外交总副长。”
议会公举伍廷芳为南方议和总代表。
伍廷芳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生于新加坡。留学于英国,后回香港担任律师,为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96年被清廷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1902年回国,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1907年再赴驻美国、墨西哥、秘鲁和古巴公使。武昌起义后,宣布赞成共和,并与陈其美、张謇等在上海发起组织“共和统一会。”
伍廷芳在国内是享誉大名的外交家,举他为南方议和总代表,也是同盟会的意思。陈其美在伍廷芳公寓外三顾茅庐的请他出山的时候,怎么也想不到这个老官僚看似开化,整日与洋鬼子打交道,其实也是一个坐南朝北,辫子不肯剪掉依旧盘在脑袋上面,的老顽固份子。请伍廷芳为议和代表,这和议的结果,程德全等人都已经可以看到……
纷纷绕绕的沪军都督府,全力准备着迎接袁世凯的议和使,诸公似乎都忘了,在湖北还有一支孤军在奋死血战,只为将革命进行到底!
(光景:同志们,将投票进行到底!把收藏变成一种习惯……)
190苍海如怒
190苍海如怒,到网址